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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刑事拘留 | 刑事拘留一般時間是多久

強制措施 閱讀(6.91K)

公安機關每天都要偵查和處理很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抓捕之前都需要我們的警務人員對其進行詳細的偵查,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將對其採取刑事拘留,那麼條件下才能算刑事拘留呢?刑事拘留的時間是多少天呢?本站的小編將在本文裡詳細為大家介紹,如果有需要了解的朋友可以參考一下。

什麼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一般時間是多久?

一,刑事拘留: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生自由的強制方法。

二, 刑事事拘留的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期限:最長一般認為為37天(3+4+30),但可能在我國有超期羈押的情況。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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