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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嗎?

刑事訴訟 閱讀(3.17W)

一、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嗎?

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嗎?

(一)侵佔罪是自訴案件。侵佔罪是《刑法》所有自訴案件中唯一一個絕對親告罪,因此,任何情況下公安機關對此沒有管轄權,不能立案,如果立案,發現屬於侵佔罪後,應當撤銷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訴。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佔罪的特徵

(一)構成特徵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物件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二)物件特徵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侵佔罪,其犯罪物件僅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佔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一個關鍵區別在於侵佔包括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為特徵,即合法持有 非法侵吞:行為人將他人業已合法持有的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並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的。

(三)行為特徵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明文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佔為己有,拒不退還的是侵佔罪。可見除了要佔有他人財物之外,還必須具備“拒不退還”的行為才構成侵佔罪。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什麼是“拒不退還”有著很大分歧。一種觀點認為,財物所有人發覺財物被侵佔後,要求佔有人退還而不退還的就是拒不退還。第二種觀點認為,拒不退還是指財物所有人向法)院起訴前多次向佔有人索要而不退還的行為。第三種觀點主張,拒不退還是指在一審判決做出前,佔有人仍不退還的行為。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即拒不退還應以一審判決做出前,佔有人仍不退還為標準。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已明文規定“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就是說本罪(侵佔罪)屬自訴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就不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如果行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訴前已經將佔有的財物退還給了被害人,則危害狀態消失,被害人的權利已得到保護和補償,再起訴已變得不必要。

第二,《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如果在訴訟過程中自訴人與被告人經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人將佔有的財物返還給了自訴人,則可結束訴訟程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根據這一規定,只要在判決宣告前,被告人與自訴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將佔有的財物返還給自訴人,自訴人可以撤銷起訴,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失去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

侵佔罪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並拒不歸還的行為,侵佔罪是《刑法》中的一種自訴案件,公安機構不予立案,只能原告向法院申請起訴。侵佔罪有特徵行為、物件行為等特徵,非法侵佔他人財物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會被處有期徒刑或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