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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行為何時構成虛假訴訟罪?

刑事訴訟 閱讀(6.32K)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了虛假訴訟罪,即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行為人採取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是捏造事實並提起訴訟,而且虛假訴訟行為必須要實際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損害他人或組織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其中,“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虛構完全不存在的事實。如果訴訟雙方本來存在民事糾紛,只是在對某些細節上比如涉案金額等,進行誇張或虛假敘述則不構成該罪。另外,根據最高法、最高檢聯合頒佈的《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採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虛假訴訟行為何時構成虛假訴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