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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失武器裝備罪怎麼判?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6W)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失武器裝備罪怎麼判?

在當代這個社會,武器裝備通常在戰爭年代十分常見,因為在戰爭過程中武器裝備將會發生巨大的作用,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特定的主體還是能夠擁有武器裝備的,那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失武器裝備罪怎麼判?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失武器裝備罪怎麼判

根據刑法規定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以上是遺失武器裝備罪量刑標準。

二、丟失槍支不報罪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種: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槍支縣有較大的殺傷力,一旦丟失,對社會即構成嚴重的威脅。為了確保公務用槍的安全,《槍支管理法》對公務用槍的日常管理有嚴格的規定,要求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必須妥善保管槍支,確保槍支的安全,嚴防發生槍支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事故。這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人員應盡的職責。同時,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所配備的槍支一旦發生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事件,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以免造成嚴重後果。丟失槍支不報,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近年來,持槍犯罪案件不斷增多,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單位和人員疏於槍支管理,屢屢發生槍支被盜、被搶或丟失的事件,從而使槍支流做社會,為犯罪分子所獲取、利用。對公共安全形成潛在的嚴重威脅。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丟失槍支後不及時報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這裡的丟失,既包括因行為人保管不善而遺失,也包括槍支被盜、被搶、被騙或其他喪失對槍支控制的情況。第一,這裡的不及時報告,是指在發現槍支丟失後未立即報告,這是構成本罪的一個重要條件。如果行為人在槍支丟失後一段時間內一直未發覺丟失而被他人利用作案時,不宜認定其是不及時報告。如果行為人對槍支保管完全是按照規定,但因意外發生被盜、被搶而及時報告的,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在使用、存放時被盜,即使及時報告的,也應承擔過失責任,但不構成本罪。第二,丟失公務用槍不及時報告的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本罪,這是本罪成立的一個法定要件。上述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嚴重後果是槍支丟失落人犯罪分子手中被予以持有、使用或因槍支走火等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後果的等。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可以配備公務用槍的有:(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2)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槍支丟失但不及時報如果不知道槍支丟失而沒有報告的,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對於槍的丟失,可能是出於過失,但不及時報告,卻是出於故意。

首先小編想要給大家介紹一下遺失武器裝備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他的犯罪主體是特定的也就是軍職人員,其次遺失武器裝備罪的話將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刑罰。如果大家對這個問題還有困惑的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