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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是如何進行的?

剝奪政治權利是如何進行的?
律師解析:1、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2、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按照執行判決的一般原則,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並執行。
3、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4、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因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從主刑執行之日起開始執行剝奪政治權利。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以下各項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法律依據:《刑法》第五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