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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

職務侵佔辯護 閱讀(2.7W)

一、新刑法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

新刑法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二、職務侵佔罪最新數額規定

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數額起點:

1、數額較大:15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三年以下);

2、數額巨大:100萬元以上不滿1500萬元(3-10年);

3、數額特別巨大:1500萬元以上(10年以上)。

三、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的區別

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都是以財物為物件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自己原本已經持有的他人財物的特點。但是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

1、犯罪物件不同。前者的物件只能是行為人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公司、企業或單位的財物;而後者的物件有三類(保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既包括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也包括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之外的個人或組織的財物。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利用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數額較大的財物佔為己有的行為,只要有“佔為己有”的行為即已經違法,就構成職務侵佔罪;無需“拒不退還或交出”為必要條件。而後者根據具體物件分析,對於保管物,行為人的佔有行為是合法的;行為人佔有遺忘物、埋藏物,未按法律規定上交,其佔有行為則具備一定程度的違法性;但只有在財物真正的所有權人索要時,行為人“拒不退還或交出”,才能構成侵佔罪。

3、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人員;而後者的主體則是替他人保管財物的人、撿到遺忘物和埋藏物的人。

4、處理程式不同。前者屬於公訴案件,而後者屬於自訴案件,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職務侵佔罪其實與侵佔罪有很多共通的地方,但從犯罪主體來看,其實職務侵佔罪就是特殊主體的犯罪了,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來看,只有一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才有可能構成此罪的犯罪主體。另外在數額標準上面,按照最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也是作出了調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