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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挪用資金罪和盜竊罪的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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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挪用資金罪和盜竊罪的時間是多久

一、法院審理挪用資金罪和盜竊罪的時間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二、挪用資金罪和盜竊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中的規定,犯有挪用資金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盜竊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挪用資金罪跟盜竊罪之間沒有任何的可比性,但同一個犯罪嫌疑人也確實有可能會同時構成挪用資金罪和盜竊罪。不過,挪用資金罪和盜竊罪的最高量刑標準都沒有死刑,但盜竊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會判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