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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的數額標準是什麼

職務侵佔辯護 閱讀(6.27K)

挪用資金罪的數額標準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比較類似,但就犯罪主體上面,法律中的規定就不同,其中挪用資金罪屬於一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實施的犯罪。而在實際認定的時候也是要考慮到具體數額的,那麼挪用資金罪的數額標準是什麼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刑法》對挪用資金罪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那麼,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該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該解釋第五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因此,《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分別為:

第一類: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以及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數額較大的起點均為10萬元。其中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為:(一)挪用資金數額在四百萬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不滿四百萬元的;(三)挪用資金不退還,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不滿四百萬元的;(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二類: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較大的起點為六萬元,“數額巨大”的起點是:(一)挪用資金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挪用資金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公司職員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除了要具有挪用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外,同時還必須要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或者符合一定的情節才行。至於挪用資金罪的數額標準,相關司法解釋中有明確的規定,此時挪用資金罪的數額是參照挪用公款罪的數額標準的二倍來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