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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數額巨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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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數額巨大標準

根據我國刑事法律規定,至於對犯挪用資金罪行為人量刑多少,取決於該行為人挪用資金的數額多少,那麼,在實踐中,我們認定挪用資金罪數額巨大的標準是什麼呢?下面,隨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下吧。

挪用資金罪數額巨大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雖然該司法解釋實施日期是在1995年12月25日,即在新《刑法》頒佈之前,但該司法解釋至今仍然有效。

另外,由於上述司法解釋是針對如何正確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進行解釋的,而《決定》中第十一條只規定“數額較大”的情況,並無規定“數額巨大”的問題,因此上述司法解釋也只對“數額較大”的情況進行解釋,並無解釋“數額巨大”的情況。雖然新《刑法》頒佈後有規定“數額巨大”的情況,但司法解釋至今並未對此做出補充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即以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延伸補充:

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以上就是我們本站對挪用資金罪數額巨大標準是什麼的法律解答,從上文可知,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只對“數額較大”的情況進行解釋,並無解釋“數額巨大”的情況。雖然新《刑法》頒佈後有規定“數額巨大”的情況,但司法解釋至今並未對此做出補充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即以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