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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數額巨大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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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數額巨大的立案標準

挪用資金罪是刑法中常見的犯罪型別。在司法實踐中,涉及挪用資金罪的一般需要根據挪用的數額以及挪用數額的用途來進行判定。那麼,挪用資金罪數額巨大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詳細介紹。

挪用資金罪關於數額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根據《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的,依照《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資金罪是一般主體就能成立的犯罪型別。刑法中根據挪用數額的多少以及挪用之後的用途會有不同的量刑情形。如果您需要了解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情節以及構成要件的內容的話,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