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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的認定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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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的認定規定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的認定規定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的認定規定是挪用本單位資金達到1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是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直接客體為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侵犯的物件是行為人所在單位的資金,主要是該單位的處於貨幣形態的財產,如人民幣、外幣以及股票、支票、國庫券、債券等有價證券。挪用本單位物資裝置或其他物化財產的,現階段不能以本罪論處,但這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時也很嚴重,將來修改刑法時,可考慮將這類行為規定為犯罪。如果行為人將本單位物化財產挪用並予以變現,將變價款交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則其行為在本質上與一般的挪用資金行為完全一致,如其行為同時符合挪用資金罪的其他構成要件,則應以挪用資金罪論處。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本罪行為人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為了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而不是企圖永久佔有。至於挪用資金的行為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譬如為了經營辦企業,有的是為了解決家庭困難,有的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等等。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單位內部的資金,千萬不能夠挪用為自己的資金來進行一些非法利益的使用。否則的話很有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當然了,挪用資金罪他必須要達到數額較大的這個標準才能夠進行立案處理,一般情況下是1萬元至3萬元之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