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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罪和受賄罪的區別是什麼

職務犯罪辯護 閱讀(2.55W)
貪汙罪和受賄罪的區別是什麼
受賄罪與貪汙罪的相同點是:犯罪主體都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觀方面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但是,兩者又有如下區別:
1、侵犯客體不同。受賄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貪汙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2、侵犯物件不同,受賄罪侵犯的物件是公私財物,貪汙罪侵犯的物件是公共財物。
3、客觀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賄罪是採取為他人謀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貪汙罪是採取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自已主管、經營、經手的公共財物。貪汙罪是行為人利用自己在職務上主管、經管、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直接佔有該財物,其犯罪手段和過程,一般比較簡單,從著手實施佔有行為到實際佔有財物,可以在很短時間內即告完成,達到貪汙既遂。但是,受賄罪除索賄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要以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必要條件,而後一行為也是受賄實行行為的一部分。
4、主觀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賄罪是為了取得他人或單位的公共財物,貪汙罪是為了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