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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能否刑拘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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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自訴案件能否刑拘犯罪嫌疑人

刑事自訴案件能否刑拘犯罪嫌疑人

訴案件不需要經歷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自訴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審查後,對於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對於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因此,由於沒有個公安機關的介入,刑事自訴案件事先是不會拘留犯罪嫌疑人的。

自訴案件包括三種情形:第一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第二是其他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第三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即自訴人提起訴訟的案件,如一般傷害案、公然侮辱、誹謗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等。

二、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59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適格的自訴人

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範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式由於自訴人的起訴而引起,對於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沒有公安機關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物件,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三)屬於自訴案件範圍

即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類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確定的具體的自訴案件。

(四)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五)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自訴人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我國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國港、澳、臺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臺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規定的自訴案件,還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6、145條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的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的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自訴案件受理的範圍為受害人有確鑿證據的輕微程度的刑事案件;被害人認為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遭到討論他人侵害,且此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刑法》中規定的自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