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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移訴和起訴什麼區別

刑事訴訟 閱讀(3.32W)

一、刑事案件中移訴和起訴什麼區別?

刑事案件中移訴和起訴什麼區別

移訴和起訴的區別是概念不一樣

移送起訴是指公安機關將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移送同級檢察院審査決定起訴的行為。案件經過偵査預審,對犯罪事實、情節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且沒有發現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法律手續完備的,應當製作結案報告,並據此製作《起訴意見書》,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連同訴訟案卷材料、證據(偵查卷由公安機關存檔備査),一併移送同級檢察院審査決定。

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刑事案件的起訴,在於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對被告人定罪判刑;

二、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在刑事案件當中移送起訴和起訴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行為,也分別有兩個不同的司法機關完成,而且在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以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不是走過場的,如果檢察院認為不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就不會有以後的起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