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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起訴和提請批捕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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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起訴和提請批捕有什麼區別?

一、刑事案件起訴和提請批捕有什麼區別?

1、主體不同,提請批捕的主體是公安機關,審查起訴的主體是是由人民檢察院公訴科。

2、在案件中所處的階段不同。審查批捕是偵查機關(一般為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後,對案件的基本事實有了一定的瞭解,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條件與有逮捕的必要的,就會把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偵監科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院偵監科審查批捕後再移送回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是偵查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後移送到檢察院公訴科請公訴科提起公訴,檢察院公訴科就對這些案卷進行審查。

3、後果不同。案件經檢察院偵監科審查批捕後,後果有兩個,就是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案卷會移送回偵查機關繼續偵查;案件經過檢察院公訴科審查終結後,後果也有兩個,起訴或者不起訴,如果是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經過審查終結後,就會被移送到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不予批捕是否等同於不予起訴?

不予批捕不等同於不予起訴,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只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不具備逮捕的法定條件,其實,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與是否起訴沒有必然聯絡。我國刑訴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應依法逮捕。而最高司法機關對“有逮捕必要”具體化為六種情形,即: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殺或逃跑的;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這些情形,則檢察機關完全可以不批准逮捕。法律同時還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如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很顯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只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不具備逮捕的法定條件,不必採取逮捕羈押措施,絲毫不意味、更不等於“不起訴”,甚至也不等於法院不會判實刑。

三、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在公訴類刑事案件當中,只有公安機關先提請批捕,並且被人民檢察院批准了以後才有可能起訴的。最鮮明的區別就在於提請批捕這肯定是隻有公安機關才能執行,但是公安機關沒有直接的權力對刑事案件提起訴訟。況且公安機關提請批捕之後,不一定人民檢察院就會批准的,如果沒有批准逮捕,自然也就不存在著後期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