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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8個月是怎麼回事

刑事訴訟 閱讀(2.22W)

一、審查起訴8個月是怎麼回事

審查起訴8個月是怎麼回事

個案的羈押期限,根據案情的不同而變化,在現在的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再出現超期羈押是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辦理的。

偵查階段加上審查起訴階段,時限可以是7個月加6個半月。加上一審辦案期限最長可以為13個月。還不包括髮現新罪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或由於鑑定等原因不計入期限計算的等情形

1)、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辦案期限最長為七個月

1、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內提請批捕

2、在特殊情況下,提請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3、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4、檢察院對於提請批捕案件進行審查,批捕或不批捕決定7天

5、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辦案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6、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7、交通十分不便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上述3個月不能辦結的,可延長2個月

8、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條仍不能偵結的,可再延長二個月

2)、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辦案期限最長為六個半月

1、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2、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一審辦案期限最長為13個月

1、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四類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3、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在審理案件時,如相關的人員羈押期間超期的,需要對這類人員的超期審查進行相關的申請,由這類部門的上級部門進行申請批准。確保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也可以聘請相關的律師,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解決這類人員的羈押時間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