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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審查起訴階段的基本程式有三點:第一是審查偵查活動的過程和結果,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偵查活動中的偏差和遺漏問題予以補救;第二是通過審查案件的事實問題和適用法律問題,合理斟酌影響案件處理的各種因素,作出正確的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第三是掌握案件的全面情況,對案情進行充分分析,為支援公訴做好準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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