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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陳述不一致怎麼辦?

刑事訴訟 閱讀(1.09W)

一、被害人陳述不一致怎麼辦

被害人陳述不一致怎麼辦?

一般來說會採取一些手段對案件進行重新的偵查。當被害人陳述與物證、書證、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有重大出入時,除考慮重新或補充鑑定、重新或補充勘驗檢查,繼續收集新的物證、書證外,還可以精心分析被害人陳述的環境、心理狀態以及多次陳述之間的一致性和差異度,以判明是否有虛假陳述的成分,謹慎防止“假被害人”的出現。在收集被害人陳述時,應當保障被害人這些權利的充分行使,不得剝奪或限制。但是,也應防止被害人濫用這些權利無理取鬧,脅迫司法機關滿足其不合理的要求。對被害人的要求,既要堅持依法辦事,決不無原則遷就,又要耐心地引導教育搞好善後工作,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

二、警方調查取證的相關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七十一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階段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據。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說明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並向人民檢察院作出書面說明。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認為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公安機關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的,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出庭。必要時,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應當向法庭說明證據收集過程,並就相關情況接受發問。

經人民法院通知,人民警察應當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出庭作證。

遇到受害者言行前後不一致的要進行重新偵查,避免假受害人的出現。有必要進行保密工作的還應該遵守保密規定,防止洩露被害人的個人資訊,從而導致被害人拒絕配合。如果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也應該尊重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