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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證人證言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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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證人證言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了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式,也規定了證人應該具備什麼樣的身份和資格,在司法實踐當中,證人證言對於法官最後的判決是有影響性的,每一個證人都應當秉承著客觀的態度做出證言,刑事訴訟法證人證言是怎麼規定的,本站小編來告訴大家相關的法律知識。

刑事訴訟法證人證言是怎麼規定的?

在出庭作證的證人範圍規定上,我國採取的是證人出庭作證和例外原則相結合的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此規定要求證人證言須在法庭上進行質證,意味著證人只有出庭作證才能實現被詢問、質證的立法目的。

同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這就說明證人履行作證義務既可以採取出庭作證,向法庭口頭陳述自己所知道案情的方式,也可以採取不出庭作證,由司法人員將其證言製成筆錄在法庭上宣讀的方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1條又規定了例外原則,即:“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准許,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一)未成年人;

(二)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

(三)其證據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

(四)有其他原因的。”

在證人保護方面,我國現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顯得空洞、零散,不成系統。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57條至第164條作了相類似內容的規定。

我國《刑法》第307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或者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8條規定:“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這些規定主要是從保護證人人身安全形度立法,重事後保護,且對證人的保護極少實施有效保護措施。

此外,在偽證追究方面,也做出了一些規定:我國《刑法》第305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對於健全的證人制度應具備的證人出庭作證經濟補償制度、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懲戒制度卻沒有規定。

綜上所述,在多數情況之下,證人只有經過親身出庭,才能夠對其證言進行詢問,當然法律也規定了在特殊的情況之下允許證人不出庭作證,如果實在是路途遙遠或者證人的身體狀況等等,證人都是可以不出庭的,刑事訴訟法證人證言是怎麼規定的大家需要多多瞭解,以免遇到之後不懂。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