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在我國關於檢察院不捕退偵之後有期限麼

刑事訴訟 閱讀(2.06W)

在我國關於檢察院不捕退偵之後有期限麼

一、在我國關於檢察院不捕退偵之後有期限麼

檢察院不捕退偵之後是有期限。證據不足,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檢察院不得批捕。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刑訴法》第15條)以該理由不予批准逮捕,則說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司法程式終結。公安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如果受害人不自訴,則不再走法院程式。

二、逮捕的條件

依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三、逮捕的實施程式:

在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准。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有的時候為了案件可以順利的進行,同時也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的逃逸,那麼根據案件色溫需要是可以將嫌疑人進行逮捕,限制起人生自由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犯罪人員都是可以逮捕的,其還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具體可以諮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