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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退偵公安會批捕麼?

強制措施 閱讀(3W)

檢察院退偵公安會批捕麼?

一、檢察院退偵公安會批捕麼?

未出現新情節,一般不會。

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檢察院第二次退回公安進行補充偵查後,公安應當在1個月內偵查完畢,再次將證據材料提交給檢察院。(這對於公安是第三次提交了。公安第一次提交,檢察院第一次退;公安第二次提交,檢察院第二次退;公安第三次也是最後一次提交,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的,一般會做出不予起訴決定書。)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二、退偵兩次後還會被判刑嗎

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證據充足的應當起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可能會被判刑。

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綜合上面所說的,退偵的存在就代表著證據不齊全還不夠進行判決,就需要檢察院進行退偵找到相關的證據才能進行辦理,如果當事人還沒有批捕,如果案件進行退偵的話,那麼一般公安也不會進行批捕,只有等證據齊全的時候才能處理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