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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師閱卷權是否影響訴訟效率?

刑事訴訟 閱讀(1.75W)

一、值班律師閱卷權是否影響訴訟效率?

值班律師閱卷權是否影響訴訟效率?

值班律師閱卷權是否會影響訴訟效率,這是個實然性問題。雖然值班律師享有閱卷權可能影響訴訟效率的擔憂不無必要,但以下幾點也非常值得注意:

1、絕大部分認罪認罰案件,被追訴人認罪認罰、儘早擺脫訟累的意願比較強,值班律師有閱卷動力,程式阻力不大。

2、即使賦予值班律師閱卷權,法律援助中心所提供的、有限的補貼,未必足以激勵值班律師積極閱卷,從事更具深度的辯護活動。

3、缺乏閱卷權的保障,很難避免非法取證和虛假認罪等情況。即使基於此獲得了被追訴人的認罪認罰和值班律師的具結見證,這種強行提速也與訴訟效率的提升並無必然聯絡,且可能導致被追訴人在一審之後反悔上訴率升高。

4、擔憂因值班律師閱卷後會提出證據異議而影響訴訟效率,顯得正當性不足。畢竟,公正的價值在刑事司法中原則上是第一順位的價值。

值班律師擔負著提供法律諮詢(包括認罪認罰的建議)、程式選擇建議,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責任,若無閱卷權保障,對案件的證據資訊就無法有全面的知悉,從而導致其在與檢察機關進行量刑協商時,處於資訊不對稱的不利地位。

二、不賦予值班律師閱卷權是否會影響司法公正?

如何保障被追訴人供述的自願性乃是各國刑事訴訟所面臨的共通問題之一,也是影響司法公正的重要問題。

1、域外很多國家或地區,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值班律師有權在場監督和提供法律幫助。

在實踐中,律師獲知偵查人員有無非法取證、被追訴人是否有虛假供述等,很大程度上是通過閱卷實現的。因此,值班律師僅有“到場並見證簽字”的權利,難以發現可能存在的無罪被告人認罪或者主動冒名認罪等冤錯案件。

2、被追訴人的有罪口供不僅僅具有證據法上的意義,而且還具有繁簡分流、程式和實體從寬的訴訟功能。因此,沒有閱卷權保障的見證簽名,其公正性非常有限。

3、相關資料顯示,我國委託辯護和法律援助辯護的比例大約在30%左右。大多數案件的被追訴人都是通過值班律師來獲得律師的幫助,若值班律師不能行使閱卷權,則大多數案件的辯護效果就會非常有限,律師全覆蓋的改革意義也會大打折扣。

三、值班律師的閱卷權會架空其他辯護型別嗎?

隨著值班律師的權利被逐漸豐富,其他辯護型別的制度空間會如何,這值得思考。

對此,儘管值班律師可能是一些資歷較淺、經驗較少、案源不穩定的執業律師,但是,針對絕大多數簡單輕微的刑事案件而言,若值班律師閱卷等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則在審判前階段的辯護功能至少會比肩法律援助律師,其區別只在於後者的經費財政保障得更好些。

在財政保障較為有限的條件下,即使享有閱卷權等權利,值班律師的積極性仍可能會打一定的折扣,因此,對於那些滿足法律援助條件,以及有財力聘請律師的被追訴人而言,可能仍會選擇“花錢買優質服務”,而非“蹭國家的免費福利”。

總體上看,值班律師的權能充實之後,對高階辯護市場的影響應該不大,但可能會在未來壓縮法律援助制度的實踐空間;對審判階段的辯護市場(尤其是存有爭議的案件)影響不會很大,但可能會降低被追訴人對委託律師在偵查階段辯護效果的評價。

綜上所述,在推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背景下,值班律師的定位及其享有的權能一直是較具爭議的論題之一。在此前試點改革的規範性檔案中,值班律師的權能一直被定位為法律幫助權,以區別於辯護權,雖然賦予值班律師閱卷權會影響訴訟效率,但是從司法公正的角度出發,值班律師應當享有閱卷等具有實質意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