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批捕階段律師能否閱卷?

強制措施 閱讀(1.72W)

批捕階段律師能否閱卷?

一、批捕階段律師能否閱卷?

是可以進行閱卷的;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根據以上規定,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律師無權閱卷;在檢察院起訴後,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二、《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有什麼作用?

1、刑事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相關情況;

2、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3、申請取保候審,要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

4、申請人民檢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5、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書面辯護意見;

綜合上面所說的,批捕階段如果想要得到更好的幫助那麼是可以請律師來為自己辯護的,而且在檢視案件的時候也只有律師才能夠為自己提供幫助,所以,檢視案件都是有必須要符合相關的人物才能進行,這也是為了確保案件可以更真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