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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殺人怎麼判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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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殺人怎麼判刑處罰

未成年人殺人怎麼判刑處罰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樣,刑罰仍然是對其最嚴厲的懲罰措施。但由於未成年犯罪主體的特殊性,在對其刑罰的適用上同成年人有著很大差異。

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 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懲罰為輔、教育為主的原則。這兩條明確規定了對少年犯量刑的方向。這是基本於未成年人責任能力不完備及其容易接受改造、可塑性強的特點而確立的,它反映了刑罰與罪責相適應的原則及刑罰目的的要求。以上是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的最基本原則之一。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也是中國刑法中性質最惡劣的犯罪之一。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未成年人身份比較特殊,法律對未成年人的故意殺人行為也有特別規定。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故意殺人的,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但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殺人的,也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對於未成年人故意殺人不會判死刑。

《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綜上可知,要是未成年人涉嫌故意殺人罪的話,一般是不能適用死刑的,同時,在具體進行量刑的時候也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如何收集故意殺人現場物證

有些故意殺人案件, 不僅有第一現場, 而且還有第二現場, 第一現場往往是作案現場, 而第二現場往往是拋屍現場, 有時第二現場又有好幾處, 所以針對不同的殺人現場應有重點地收集不同的物證。一般來講, 有第一殺人現場的應收集下列物證:

(一)作案工具。殺人案件有不同的殺人工具, 如刀、槍、棍棒、石塊、磚頭等。很多情況下, 這些凶器都是留在現場的, 所以在勘驗現場時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工具, 也可與被害人身上的傷痕進行印證。

(二)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在現場的各種物品, 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時有關的輔助物品, 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衣服、帽子、首飾, 凡是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關的一切物品都應收集。

(三)收集現場所留下的各種痕跡, 如擦乾過的血跡(壓痕、撞痕、碰痕等), 現場留下的血跡、腳印、指紋、唾液痕跡, 這些痕跡多是比較細微的, 需要仔細分辨才能收集。

(四)收集現場留下的其他物品, 如毛髮等物品。在第二現場要收集的物證主要就是屍體。第二現場大多比較偏僻,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為不會被別人發現的地方, 如河底、水底、溝底、樹林裡, 甚至用土埋藏、用硫酸毀屍等。在發現了第二現場之後, 應立刻把屍體儲存好, 以便作勘驗和鑑定。

(五) 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住所或其他場所內的物證。

對這些地方收集證據的重點, 應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工具, 作案後所得到的財物, 與案件有關的其他物品如血衣、血褲等。

未成年人殺人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故意殺人,另一種則是屬於過失殺人。在過失殺人的情況下,要求未成年人已經有16週歲了,不然的話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但由於故意殺人性質更為惡劣,所以只要未成年人年齡在14週歲以上的,那麼就能夠結合實際情況認定構成故意殺人罪,之後依法對其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