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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故意殺人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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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故意殺人怎麼判刑

未成年人故意殺人怎麼判刑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樣,刑罰仍然是對其最嚴厲的懲罰措施。但由於未成年犯罪主體的特殊性,在對其刑罰的適用上同成年人有著很大差異。《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 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懲罰為輔、教育為主的原則。這兩條明確規定了對少年犯量刑的方向。這是基本於未成年人責任能力不完備及其容易接受改造、可塑性強的特點而確立的,它反映了刑罰與罪責相適應的原則及刑罰目的的要求。以上是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的最基本原則之一。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也是中國刑法中性質最惡劣的犯罪之一。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未成年人身份比較特殊,法律對未成年人的故意殺人行為也有特別規定。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故意殺人的,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但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殺人的,也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對於未成年人故意殺人不會判死刑。

《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綜上可知,要是未成年人涉嫌故意殺人罪的話,一般是不能適用死刑的,同時,在具體進行量刑的時候也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故意殺人未遂如何認定

所謂故意殺人(未遂)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由於行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

未遂有很多種,包括:

(1)物件不能犯:比如A預謀殺B,深夜看見B趟在床上便一刀刺過去,發現原來是枕頭。這時被逮到了。這叫故意殺人未遂,屬於物件不能犯得未遂。不影響定罪,隻影響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達到致死的效果,如A用木棒子不停打B的要害想要致B與死地,但是怎麼打也打不死。也屬於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隻影響量刑。

還包括使用的方法不能犯,如A迷信認為扎個小人能害死B,於是天天聽扎小人詛咒B,這種情況就不屬於犯罪。

(3)客觀不能犯:就是客觀方面讓你達不到致死的效果。如A要殺死B但是B穿了防彈背心,A用盡了所有方法B都死不了。這也屬於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隻影響量刑。

(4)主觀認識錯誤:如A開車撞死B,從B身上壓過去還下來摸了下確定B已經死了。於是逃走了,C路過發現B把他帶到醫院又救活了,也屬於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隻影響量刑。

即使是在故意殺人的情況下,最終造成的損害結果也不見得就是導致了受害人的死亡,畢竟其中可能出現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那麼就有可能出現受害人受傷甚至毫髮無損的情況。所以對於故意殺人的刑事處罰,就不會一律對行為人判處死刑,這裡需要結合具體的犯罪情節、造成的損害後果,綜合考慮之後做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