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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權利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2.85W)

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訴人),他們是刑事訴訟的主要參與者,依法擁有廣泛的訴訟權利。
在共同權利方面,有以下幾項:
1、語言文字使用權: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控告權:對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司法工作人員的違法侵害行為提出控告;
3、申請回避權:對偵查、檢察、審判人員或者書記員、鑑定人員、翻譯人員依法申請回避;
4、參加庭審權:依法參加庭審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向證人發問並質證、辨認物證和其他證據等過程;
5、申訴權: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
此外,被害人的特殊權利還有委託代理人權、刑事自訴權、申請抗訴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權利有獲得辯護權、最後陳述權、刑事上訴權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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