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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

刑事訴訟 閱讀(9.07K)

目前,我國實體法上尚未對惡意訴訟侵權進行規定。從大的範圍來說,惡意訴訟侵權屬於一般侵權,但又與一般侵權在構成要件有所區別,它不僅要求侵權人主觀上具有過錯,而且要求侵權人的動機是惡意的,即其提起訴訟的動機不正當。故,成立惡意訴訟侵權的構成要件為:
第一,主觀上明知自己提起的訴訟沒有事實根據或法律根據;
第二,提起訴訟的目的在於獲得非法利益;
第三,實施了偽造事實或提出毫無根據的訴訟的行為;
第四,惡意訴訟給被侵權人造成了物質損害。惡意訴訟分為兩種情形,單方惡意訴訟和雙方惡意訴訟,單方惡意訴訟是一方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而惡意針對被告方實施的不當訴訟行為;雙方惡意訴訟是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規避法律或虛構事實、法律關係損害他人利益的訴訟行為,因此雙方惡意訴訟又被稱為虛假訴訟。惡意訴訟侵權的責任承擔方式一般是損害賠償和恢復原狀,如果惡意訴訟獲得了法院不公正裁判,需要通過再審程式撤銷裁判後才能提起惡意訴訟侵權訴訟。

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四)捏造智慧財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