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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包括了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8W)

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包括了哪些?

在訴訟過程中,如果存在惡意訴訟的行為,則結果還是比較嚴重的,其中如果被認定構成虛假訴訟罪或者偽證罪的,自然就會按照《刑法》中的規定來追究刑事責任。而在認定是否屬於惡意訴訟的時候,需要結合法律中規定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到底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包括了哪些?下面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我國沒有惡意訴訟罪,只有惡意訴訟行為。

惡意訴訟行為構成要件有:

第一,必須是直接故意,不能是間接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一方直接依其行為追求損害結果的發生;

第二,行為人對於禁止性法律規定或者對他人受到保護的權利公然的漠視;

第三,行使正當權利的行為一般不被認為是惡意,但顯然是以追求他人損害為目的或者為主要目的的,不在此限。

在侵權責任法領域惡意的特殊意義在於,某些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需要有主觀上的惡意,比如惡意告發;另外,在權利損害賠償責任的時候,惡意對於賠償數額之確定具有意義。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裡面規定,要考慮加害人一方的主觀的過錯程度,考慮過錯程度就是判斷加害人一方是惡意的還是一般故意,還是重大過失的以及一般過失的,根據其過錯程度不同承擔的賠償責任也是不一樣的。這是主觀方面的惡意,我們採取了一種比較狹義的或者是較為嚴格立法來界定惡意訴訟,認為需要有主觀上面的惡意,不僅僅是故意,僅有故意是不夠的。

其次,要有客觀方面的行為,就是提起民事訴訟或採取其他相似的手段告發受害人。如果沒有實施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或者沒有告發他人,就不認為構成惡意訴訟,也無需承擔侵權責任。在客觀方面要求這樣的訴訟請求或者告發沒有法律依據。

最後,基於上述客觀行為所造成的結果。受害人一方受到的損害在很多案件中都是十分複雜的和綜合性的,既可能包括財產損失、精神損害或者其它正當權利之行使受影響,但是法律只能夠救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如果某一個人要升遷的機會因侵權行為而喪失,侵權法對此就難以進行救濟。另外,在認定方面筆者認為,要被法庭認定為惡意訴訟,這就使得惡意訴訟這樣的侵權之構成具有滯後性,這是在第一個訴訟完成之後或者一個告發結束之後,才能夠確定是否構成惡意訴訟。

經過上文的具體介紹,對於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其實主要涉及到三個方面,具體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而在惡意訴訟中,就明確要求了此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直接故意才行,如果此時屬於間接故意,則都不能認定為惡意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