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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式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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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邀請證人證人出庭為自己的案件作證,首先要通知證人,告知證人出庭時間、出庭地點,告知案件情況,但是不能通過言語或其他手段要求證人作偽證。接下來就需要向審理法院提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申請書中除了要寫明案件當事人的個人資訊以外,還要包括被申請人的具體資訊,請求事項、事實以及理由。

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式是什麼樣的?

法院如果經過審查認為當事人提出的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理由正當、合法,准許申請證人出庭,就需要在案件開庭之前向證人做出通知,並告知證人應當將真實情況進行講述,不得作偽證,並且要告知對方作偽證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結果。例如根據《刑法》規定,證人作偽證擾亂司法秩序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會構成偽證罪,根據情節輕重判處刑罰。

案件開庭,證人需要填寫一份出庭作證保證書。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告知其權利和義務,並且再次重申不得作偽證以及偽證的相關法律後果。而且很重要的一點是,只有讓證人出庭時,證人才能出庭,不能讓證人在庭下旁聽,應該在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時候證人上庭,防止前階段案件審理影響證人的判斷和記憶。

證人出庭是為了作證,審判人員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還可以接受當事人的詢問,如果兩方都有證據,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雙方證人對質,法官根據對質結果作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