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訴證人出庭作證程式是怎樣的?
我國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式初具輪廓。具體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證人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以及審判人員的詢問;必要時,可以讓證人相互進行對質。
二、哪些情況下證人可以不用到現場出庭?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三、民事訴訟證人要符合哪些條件?
1、證明的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健康狀況相適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2、證人能夠客觀陳述親身感知的事實。
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用其他表達方式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在開庭時候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如果需要證人出庭,應當走相關程式,由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出要求,法院受理,如做出決定,證人收到通知後在開庭時間準備材料出庭。證人應當如實闡述案件事實,不得提供偽證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