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式是什麼?
1、通知證人,告知證人出庭時間、出庭地點,告知案件情況。
2、當事人要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
3、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予以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應當將真實情況進行講述,不得作偽證,並且要告知對方作偽證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結果。
4、查明到庭證人身份。
5、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6、證人填寫出庭作證保證書。
7、證人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以及審判人員的詢問;必要時,可以讓證人相互進行對質。
8、法庭補充詢問。
9、證人退庭。
二、對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證人具有適格性,並不意味著其證言具有可信性,證人證言的證明力需要在法庭上由法官依據證據規則進行識別、判斷,證人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近鄰、恩怨或利害關係,有為維護親情、友誼、報恩或洩憤等方面的動機,會導致其證言的不可靠。因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三、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就是說原告在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之前,自己要先跟證人溝通好,因為證人自己可能也存在著一些特殊情況,不方便出庭作證,如果證人不方便出庭作證的話,法院也不能直接採取任何強制性的措施,還有申請證人作證的時間也是有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