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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保釋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 閱讀(7.35K)

在我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以後,如果符合國家規定的話,律師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而且行為人在服刑期間如果符合國家規定的話,也是有可能被判處假釋的。涉及到刑事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其家屬,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是刑事拘留保釋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拘留保釋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事拘留保釋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保釋制度,規定了假釋,假釋的條件刑法有明確規定。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假釋在我國刑法中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適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於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中對人身的強制程度較輕的一種,適用取保候審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60條、第65條、第75條的規定,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

5、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尚不能結案的;

6、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7、移送起廣播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以上七個條件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就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二、被取保候審人有哪些義務?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義務,有以下幾項: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後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後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的,已經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根據不同情形,還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對其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實際上大家一定要知道目前在我國刑法當中並沒有保釋制度,只不過符合規定的話,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假釋。而且刑事拘留以後可以爭取不是的保釋,而是取保候審。如果想要爭取取保候審的話,需要看自己是否符合規定,一般面對證據不足,或者有可能被判處管制等這些刑罰的人才可能允許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