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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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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嗎?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嗎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

1、身患嚴重疾病的;

2、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二、保外就醫的流程是什麼?

1、罪犯如需保外就醫、應由監區討論通過、報獄政科審查、初審同意後,進行病殘鑑定。

2、罪犯的疾病鑑定由監獄派人帶領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應當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科室醫生成立3人以上鑑定小組、負責出具鑑定檔案、並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檔案、在鑑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3、呈報保外就醫之前、監獄應徵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回覆。對罪犯的保外就醫必須有擔保人。

4、監獄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決定後(監獄審查後報省局批准)應及時通知擔保人、擔保人應向監獄交納2000至5000元保證金後辦理出監手續。

三、監外執行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監外執行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由此可見,日常生活當中所說的保外就醫就是監外執行,監外執行其實是為了保障基本人權,當事人雖然構成了犯罪,但在患病的情況下罪犯也有接受治療的權利,要申請保外就醫,是必須要提供醫院開的診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