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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醫屬於監外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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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外就醫屬於監外執行嗎?

保外就醫屬於監外執行嗎?

屬於監外執行的一種,根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佈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罪犯保外就醫期間計入執行刑期,但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經查證屬實的除外。 ”如果治好了,要回到監獄繼續服刑的,直到餘刑服完。

二、監外執行和保外就醫的區別是什麼?

所謂保外就醫,是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准取保在監外醫治。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

而監外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暫予監外執行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而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有兩種:一種是對判決、裁定生效後尚未交付監獄執行刑罰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另一種是在刑罰執行期間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監獄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又稱保外就醫。

法律還規定,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三、監外執行適用條件有哪些?

根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已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準保外就醫:

(一)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二)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三)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對累犯、慣犯的保外就醫,從嚴控制,對少年犯、老殘犯、女犯的保外就醫,適當放寬。

綜合上面所說的,監外執行就是可以在監獄之外執行自己的刑期,對於保外就醫就是屬於監外執行的一種方式,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得到認可,如果是被判死刑或者是罪行嚴重的話,那麼對於申請保外就醫的請求是不能通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