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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辦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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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辦理期限是多久?

一、治安案件辦理期限是多久?

一般不超過30天,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天以上。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二、有關規定

(一)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要不公開處理:

1、涉及警務祕密的;

2、涉及個人隱私的;

3、當事人未滿18週歲的;

4、辦案單位認為不宜公開處理的其他情形。

(二)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機關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進行登記,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2、對屬於其它公安機關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並告知當事人;

3、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告知當事人向其它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三)情節比較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7個工作日內辦結,案情比較複雜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上述所限不包括聽證,當事人傷情鑑定以及涉案物品估價時間;因特殊原因不能辦結的向當事人作出解釋。

(四)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案件的查辦、複議、訴訟程式,以及裁決治安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

(五)設立案件查處結果公開專欄,每週將所辦治安案件的查處結果向社會公佈。

(六)治安調解由辦案民警主持,召集雙方當事人參加,調解應制作調解筆錄和《治安調解書》;公開調解的案件,允許群眾旁聽。

1、適用治安調解的範圍

(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造成輕微傷害的;

(2)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輕微的;

(3)其他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

(4)違法行為造成傷害或損害,受害方要求賠償損失,負擔醫療費用的。

2、治安調解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進行,調解前必須先立案並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責任。

3、調解以兩次為限;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調解不成的,及時對違反治安管理人裁決治安處罰;對損害賠償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賠償的損失費或者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造成的直接的經濟損失,包括:因傷害造成誤工的工資和獎金、損失的物品、治傷的醫療費、因傷害看病所乘合理的交通工具費以及公安機關認為應當賠償的其他損失、費用,醫療費用以公安機關認可的醫院所開具的收據為準(急診除外)。被侵害人是城鎮個體經營者、農民和其他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人員,需要賠償其誤工收入的,以行為人所在縣(市)區上年度人均收入為標準按時計算。

(七)查處涉黃、涉賭、涉娼案件以及辦理製售假冒、偽劣產品中涉及刑事犯罪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等。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治安案件的辦理情況,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還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調查取證,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實際的犯罪情況來認定,犯罪事實輕微的那麼其辦理的期限就越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