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治安管理>

治安案件鑑定是否計入辦案期限

治安管理 閱讀(8.9K)

一、治安案件鑑定是否計入辦案期限

治安案件鑑定是否計入辦案期限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十二、關於辦理治安案件期限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9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這裡的“鑑定期間”,是指公安機關提交鑑定之日起至鑑定機構作出鑑定結論並送達公安機關的期間。公安機關應當切實提高辦案效率,保證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治安案件。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說明原因。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公安派出所承辦的案情重大、複雜的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所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因此公安機關提交鑑定之日起至鑑定機構作出鑑定結論並送達公安機關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二、治安案件的處罰種類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警告是一種精神罰,警告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罰款是給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處以支付一定金錢義務的處罰,一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對於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行政拘留是短期內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分為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三個檔次,拘留處罰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是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已經取得的行政許可證,其處罰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

想必大家就對於治安案件鑑定是否計入辦案期限有了明確的答案,法律的規定是不計入的。治安案件與我們每一個人都息息相關,我們也應該能瞭解他有哪些種類,這樣能更好的保護自身,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