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案件辦理期限是多久?
一般不超過30天,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天以上。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
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二、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三、行政拘留由誰決定?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負責人批准,並簽發拘留證。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執行拘留時,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被拘留人應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抗拒拘留,執行拘留的人可以使用強制手段。
各地派出所、人民警察,公安機關等這些在接收到民眾的檢舉和控告之後,都應該根據相應的職責及時的進行處理的。如果明知有治安違法的行為公安機關卻不介入管理,其實是有涉嫌瀆職的這種行為的。在這30天之內,公安機關需要調查清楚整個案情,掌握相關的證據並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