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符合條件的申訴是可以申請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
第6條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對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後仍堅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應當受理。
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交下一級人民法院處理。
第7條對終審刑事裁判的申訴,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
(一)有審判時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採信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證據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證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
(四)據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違反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適用失效法律的;
(六)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
(七)量刑明顯不當的;
(八)審判程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並導致枉法裁判的。
第8條對終審民事裁判、調解的再審申請,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一)有再審申請人以前不知道或舉證不能的證據,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二)主要證據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證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
(四)就同一法律事實或同一法律關係,存在兩個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書,再審申請人對後一生效法律文書提出再審申請的;
(五)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適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
(七)調解協議明顯違反自願原則,內容違反法律或者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審判程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並導致枉法裁判的。
第9條對終審行政裁判的申訴,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一)依法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
(二)有新的證據可能改變原裁判的;
(三)主要證據不充分或不具有證明力的;
(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
(五)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適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
(七)行政賠償調解協議違反自願原則,內容違反法律或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審判程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並導致枉法裁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