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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偵查階段會見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2W)

一、職務犯罪偵查階段會見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職務犯罪偵查階段會見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可以。辯護律師能多次會見嫌疑人,沒有次數上的限制。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瞭解有關案件的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4)、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

(5)、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式是否合法;

(6)、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二、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後可以和家屬溝通案情麼?

可以。

律師應當將會見情況、涉嫌罪名、相關法律規定、主要犯罪事實告知家屬。

不過僅限於必要事項,並非所有案情必須告知委託人,而且部分案情在偵查期間可能因案情需要保密的,是不能告知委託人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刑事案件立案後,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這項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律師。

但應當指出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如犯罪嫌疑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的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的規定,洩露國家祕密的案件等,也有些案件的具體情況可能會涉及國家祕密,如犯罪嫌疑人是因涉嫌間諜罪而被採取強制措施,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親屬代為聘請的,偵查機關應當允許,及時安排,不得以沒有經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委託為由而不許會見。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看守人員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辦理案件的有關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願,根據其提出的具體要求,及時向其所委託的人員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如果犯罪嫌疑人僅僅提出要求聘請律師,但提不出具體物件的,偵查機關也不能置之不理,而應當及時通知當地的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式的會見的規定中是有特殊的案件規定的,由於法定的犯罪屬於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一種犯罪,具體案情可能涉及國家祕密,所以,屬於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實踐中還應當注意的是,並非所有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都一律不允許聘請律師,而是要由偵查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