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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羈押階段會見權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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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偵查羈押階段會見權規定是什麼?

偵查羈押階段會見權規定是什麼?

偵查羈押階段會見權規定是刑事案件立案後,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律師可以會見。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這項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律師。

但應當指出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那麼,到底哪些案件屬於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呢?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也就是說,案件本身的客觀情況、犯罪涉及的有關內容涉及國家祕密。如犯罪嫌疑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的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的規定,洩露國家祕密的案件等,也有些案件的具體情況可能會涉及國家祕密,如犯罪嫌疑人是因涉嫌間諜罪而被採取強制措施,由於這類犯罪屬於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一種犯罪,具體案情可能涉及國家祕密,所以,屬於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實踐中還應當注意的是,並非所有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都一律不允許聘請律師,而是要由偵查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批准。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親屬代為聘請的,偵查機關應當允許,及時安排,不得以沒有經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委託為由而不許會見。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看守人員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辦理案件的有關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願,根據其提出的具體要求,及時向其所委託的人員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如果犯罪嫌疑人僅僅提出要求聘請律師,但提不出具體物件的,偵查機關也不能置之不理,而應當及時通知當地的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

二、偵查階段律師可以做哪些事情?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主要履行三種職責:

一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幫助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法律規定,解釋有關法律問題。律師提供法律諮詢,不能理解為僅僅宣讀法律條文或者對法律條文字身進行解釋,也不能理解為僅僅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問題,對與犯罪嫌疑人有關的法律問題,不論其是否向律師提出,律師都有責任提供幫助,如告知其應有的訴訟權利及有關法律責任等。

二是代理申訴和控告,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訴說冤情、進行申辯,控告偵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行為等。律師代理申訴、控告,需經犯罪嫌疑人同意,但對犯罪嫌疑人因患重病不能申訴、控告,或者因受威脅不敢申訴、控告的,律師也可以主動為其申訴、控告,以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對於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對於司法機關少數辦案人員的違法行為以及案件中的冤情,也可能因其被採取強制措施,而不能充分地行使申訴、控告的權利,這樣對於有效地維護其訴訟權利是不利的。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享有一定獨立的訴訟權利,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案件的正確處理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犯罪嫌疑人從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起訴時起可以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

偵查羈押期限在我們國家是非常重要的期限規定。當然在這個階段的話,對律師來說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對於案情有進一步的瞭解,從而提供相關的法律方面,在庭審過程當中也可以陳述相關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