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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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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的規定是什麼?

在治安穩定,法律健全的當今社會,大多數的人都在按部就班的工作生活。但是即使在這樣的條件下,我們的周圍也難免偶爾會發生一些涉及到刑事訴訟的事件。那麼如何在遇到相關刑事訴訟事件時及時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提供一些有關案件的關鍵證據無疑是維護自己權益最重要的途徑。下邊給大家講一下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的規定是什麼?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 運用證據的原則

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條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在一個有犯罪行為的案件中證據的重要性對於法院判斷被告人是否應該被處罰尤為重要,所以當原告提出上了上述的合法的證據之後由法院調取並且審查之後就是可以直接作為定罪的根據的,但是因為有的證據需要特殊的程式才能調取而被另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