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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受理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3.28W)

(1)申訴必須由受行政處分的國家公務員或者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自己提出,如受處分人已死亡,其近親屬也可以為提出。
(2)必須有明確的申訴請求和理由。
(3)必須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4)必須在法定的申訴期限內提出,即自接到行政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30日之內提出。
(5)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刑事案件受理情形有哪些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依法辦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經人民檢察院複查決定不予抗訴後繼續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由監所檢察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