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哪些情形下刑事案件需要中止審理

刑事訴訟 閱讀(2.59W)

【為您推薦】敘永縣律師 武寧縣律師 潁東區律師 肥城市律師 常山縣律師 紅山區律師 鹿寨縣律師

哪些情形下刑事案件需要中止審理

對於刑事案件來說,在實際審理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中止的情形,當然也有終止審理的情況。這兩種情況雖然在讀音上面一樣,但實際代表的含義其實是完全不同的,而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哪些情形下刑事案件需要中止審理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情形下刑事案件需要中止審理

中止審理是指在審判過程中,出現了某些使審判活動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審判人員決定暫時停止審判活動,待有關情形消失後,再行恢復審判。

1、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後,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3、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式重新審理。

4、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5、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二、哪些情形需要終止審理

終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判過程中,遇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的情形時終結訴訟程式的活動。

1、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2、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3、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都是有相應的情形要求,而不能由法官隨意決定是終止審理還是中止審理。若當事人覺得法官中止審理違法的話,則可以申訴。要是各位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當然,若有需要,也是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