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一般第82條刑事拘留會坐牢嗎

強制措施 閱讀(3.33W)

一、一般第82條刑事拘留會坐牢嗎

一般第82條刑事拘留會坐牢嗎

刑事拘留不一定會坐牢。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是對刑事拘留條件的規定。符合拘留條件的,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特殊情況下,提請逮捕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逮捕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提請逮捕後檢察院有七天的時間審查批捕,這個時間也屬於拘留時間,也就是說刑事拘留最長37天。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因此,公安機關決定的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7天。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一般來說拘留後幾種不告訴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逮捕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譭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親人被拘留家屬應該做的幾件事:

第一,確認真實情況。

按照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拘留犯罪嫌疑人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如果聽說家屬被抓,又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可以直接向辦案機關了解相關情況。

第二,確認自己親屬被關押的地方。

可以通過刑事拘留通知書上所載明的看守所確定其關押地方;若未能及時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則可以直接向所瞭解到的辦理案件的偵查機關詢問。

第三,如果家屬得到刑拘通知書,說明偵查機關已經掌握了一些證據,家人可能已涉嫌犯罪。

刑拘通知書會向您透露以下資訊:

(1)家人涉嫌的罪名;

(2)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是誰;

(3)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10日內,最長37天,檢察機關自偵案件10日內,最長14天,家人就會被檢察院批准逮捕或釋放。

當得到刑拘通知的時候,可以存一些錢以及送衣物到被拘留的地方,更重要的是及時委託律師會見,為他提供法律幫助。

第四,家屬想見面問一些情況,可請律師協助。

刑事案件中,法院判決生效以前,家屬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見面的,只有律師才能見到。因此,在家人被刑事拘留之後,家屬應該儘快委託律師,只有這樣才能及時讓律師會見當事人,及時瞭解案件的情況。

第五,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其近親屬,可以為其聘請律師;如無近親屬的,其他親屬或者朋友也可以代為聘請律師。《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拘留後不告訴家屬的情形有犯罪嫌疑人可能會進行逃跑或者銷燬相關證據的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明的。同時如果通知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會影響偵查的話,對於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也不會通知家屬。不符合以上情形的話,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應該立刻通知用人單位和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