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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證據種類有哪些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閱讀(5.77K)

我國原有的法律規定了證據的種類為七種,但因為社會發展的需要,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案件可分為以下八個種類:

新刑事訴訟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物證

(1) 概念: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2) 特點:具有教強的客觀性和穩定性;

(3) 審查物證採取的方法:A、辨認;B、鑑定;C、偵查實驗;D、將物證與其他證據聯絡起來對照分析。

二、書證

(1) 概念: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 與物證的主要區別:

1、書證是藉助於文字、符號、圖畫等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而物證則是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來證明案件事實。

2、書證反映的內容比較明確、清楚,能夠反映人的思想;物證必須藉助人的思維或儀器鑑定才能揭示與案件的關係。

(3) 特點:

1、具有直接證明性;

2、具有穩定性;

3、具有物理性;

4、具有思想性。

三、證人證言

(1) 概念: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

(2) 特點:

A、 是證人對案件有關情況的客觀陳述;

B、 作陳述的人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

C、 容易受到證人的主觀能力和案件客觀條件的影響。

(3)證人資格

A、 瞭解案情;

B、 能夠正確表達意志;

C、 能夠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並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能力;

D、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四、 被害人陳述

是指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瞭解的案件有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六、 鑑定意見

(1) 概念:公安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鑑定後作出的書面結論。

(2) 特點:

A、 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

B、 僅限於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

C、 是一種專家意見,客觀性強。

(3) 作用:

A、 是揭示物品、痕跡證明價值的主要手段;

B、 是解決專門問題的主要方法;

C、 是審查和鑑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方法。

七、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屍體進行的勘查、檢驗後所作的記錄。就其內容可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體檢驗筆錄、屍體檢驗筆錄等。

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和生理狀態,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後所作的客觀記載。

八、 視聽資料

是指以錄音、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裝置儲存的資訊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新刑事訴訟證據種類的具體內容。因為社會發展和案件審理的需要,在新的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電子資料、辯論、偵查實驗等筆錄這些證據種類。我們也注意到,新的刑事訴訟法中將原有的鑑定結論更改為了鑑定意見,雖然只有兩個字的差別,但意義完全不同,它表明了在辦案過程中,要求執法人員不能迷信鑑定的結論,還應對鑑定的合法性予以審查,才可將其作為審理的依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