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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刑事訴訟法定證據的種類具體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2.21W)

列舉刑事訴訟法定證據的種類具體有哪些

列舉刑事訴訟法定證據的種類具體有哪些

刑事訴訟案規定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等八種。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物證

物證以自身的外部特徵、存在狀況、物理、化學、生物屬性來證明待證事實,包括一切物質形態。筆跡是物證而不是書證。因為筆跡是物質痕跡,是以書寫特徵而不是以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

二、書證

1、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與案件的待證事實發生聯絡並證明案件情況的;其記載的思想和反映的內容能夠為辦案人員認識,至於以什麼方式來記載在所不問。

(一)證人證言

1、主要理解證人資格、證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證人不是迴避的物件這幾個問題。這方面的內容在訴訟參與人一節已經作了詳細介紹,請參閱第二章第二節三的相關內容。

2、證人證言只侷限於案件情況,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測等則不屬於證人證言。

(二)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的內容包括兩個部分:1、受害情況;2、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情況。被害人的要求則不屬於“被害人陳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包括:1、供述;2、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已無罪、罪輕的辯解兩個方面內容。識別這兩個方面的內容,對正確理解非法收集的言詞證據的排除非常重要。也就是說,在刑事訴訟中,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排除;但是,即使是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辯解仍然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不應當排除。“因為捶憷和誘騙之下仍然為自己辯解,可見其客觀真實性較強”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在有關部門的規定中是自己必須要經過的環節,因此自己不需要過度的糾結其中的操作難度,因為有關的問題解決,證據就是其中基礎的一部分,如果自己的證據收集不合理,那麼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