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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的羈押時間有多長?

刑事訴訟 閱讀(2.28W)

偵查階段的羈押時間有多長?

一、偵查階段的羈押時間有多長?

刑事拘留後的三日(特殊情況七日)(流竄、結夥作案三十日)以內,提請檢察院批捕。檢察院七日以內,作出決定。當事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下列案件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說明:普通案件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後一般會在十四日內批捕或釋放;批捕後二個月內偵查終結,決定撤銷案件或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二、審判階段的羈押期限是多長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特別情況可以延期審理(如:需要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檢察人員提出補充偵查;合議庭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自行調查;當事人申請回避。)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超過1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下列規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第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審限與一審相同,但是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法院決定。

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其實都是有可能對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對其進行羈押限制人身自由。但可能在不同的階段,羈押的期限是不一樣的,並且實際做出羈押的司法機關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