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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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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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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的羈押時間有多長

拘留最長期限為三十七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拘留以後一般應在三日內提請批准逮捕,特殊情況可延長一至四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准逮捕的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批捕的期限為七日,因此在批准逮捕之前,拘留最長期限為三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