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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與刑事再審申請書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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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民事再審申請書有別於刑事再審申請書。民事再審審申請書主要針對民事案件領域。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審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時使用的文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與刑事再審申請書的區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程式的規定》 第七條

 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及有效聯絡電話、通訊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絡電話、通訊地址;
(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具體法定事由及事實、理由;
(五)受理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名稱;
(六)再審申請人的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七)遞交再審申請書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