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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詢問證人是怎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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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詢問證人是怎樣的方式?

證據是偵破案件、確定犯罪行為、審理判處刑事處罰的關鍵,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證據的種類有很多,按照其存在形式的不同,大概可以分為物證和人證,人證就是刑偵人員找到能夠證明犯罪事實的證人,並取得證言,那麼,刑訴法詢問證人是怎樣的方式呢?

一、詢問證人的含義

詢問證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式以言詞方式向證人調查瞭解案件情況的一種偵查行為。詢問證人的目的在於取得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證言,通過證言發現案件線索,查詢犯罪嫌疑人,查明案情。詢問證人對於發現和收集證據,偵破案件,證實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二、詢問證人的程式和方式

1、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在詢問前,偵查人員應當熟悉案件的有關情況和材料,瞭解證人的身份及同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關係,明確詢問的目的,確定需要查清的問題,做好充分準備。

2、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提供證言。偵查人員詢問證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地點的選擇,應當從有利於獲取證言、保證證人作證的積極性方面考慮。

3、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這樣做有利於避免證人之間互相影響,保證證言的真實性。

4、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同時,偵查人員也應當告知證人依法享有的各種訴訟權利,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5、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詢問的地點也可以選擇未成年人所熟悉和習慣的場所。這樣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減少其思想顧慮,消除心理壓力,達到詢問的目的。詢問聾、啞證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作翻譯,並將這種情況記入筆錄。詢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人、外國人,應當為其聘請翻譯。

6、詢問證人,一般應先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情況作連續的詳細敘述,並問明所敘述的事實的來源,然後根據其敘述結合案件中應當判明的事實和有關情節,向證人提出問題,讓證人回答。詢問證人必須保證其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言的條件。

綜上所述,關於刑訴法詢問證人的方式,根據刑訴法相關規定,只有偵查人員才能詢問證人,當詢問地不是司法公安機關所在地時,偵查人員應主動出示證件或證明,同時,應保證詢問單獨進行,如果證人為未成年人,詢問時其法定代理人應在現場。